十月九日
總相信每個學科都有它的實質作用才能存在,那麼你會認為「法律」的功能是什麼?
相信大多數人會認為法律是調解紛爭的機制(美國人尤甚,國事家事都統統訴諸法律),我曾經攻讀法律,在上類似法律導論的課時,老師形容法律為「外在的良心」(?),原因是法律雖然充滿原則、條文和條例,但依此來裁定個別案件時,往往需要運用裁決者的良心良知衡量呈交法庭的證據,來判別是非,陪審團制度和自由心證的原則(多見於施行大陸法Continental Laws的地方)便是基於相信人(所有心智正常的人)都有判別是非的能力(注意,每人都有能力並不代表裁決沒有分歧), 人與人(包括法人)之間的行事規範(就是每個人在滿足自我的當兒,都不能侵害別人的權益),法律擔當的角色只是用文字把你我心中的道德標準寫下(法律是道德標準的一部份,由於道德標準會變,法例當然亦會作出相應的改變),因此法律是外在的良心,我非常同意這看法,你呢?
較早前在信報上看見一篇國慶六十週年的評論(記憶好像是林行止的文章),就是建基於這個論點上,(因在旅遊期間閱讀,沒有存底,以下轉述全憑記憶,可能有點失準或者斷章取義,見諒!)他形容傳統的中國社會以農立國,規管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側重道德規範 — 儒家的中心思想是「仁」(注意這個字意思是兩個人),講究三剛五常 — 目的無非是激活每個人內在的良知良心,令人人在行事時都會自我規管,減少不必要的紛爭,這種方式成本低(因為著重防患),效果顯著,亦造就中國社會過去的盛世,但缺點是改變真的是太、太慢,移風易俗恐怕最低限度都要經歷一代吧。相比之下法制系統,雖然立法與司法都十分昂貴,但改變卻相對容易,因此較適合現今多變的社會,真有他的見地,令我對道德和法律的認知又加深一層。如果你覺得這話題太艱深,那只是我表達力不足,其實道理顯淺不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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